华芯数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ST华芯数资讯
2023-04-27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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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430185 证券简称:华芯数据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华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4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和《北京华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华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予以披露;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予以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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