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瑞威:承诺管理制度
东方瑞威资讯
2022-04-20 1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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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430180 证券简称:东方瑞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公告编号:2022-016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公告编号:2022-016

诺义务。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方案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承诺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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