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3
公告编号:2020-071
证券代码:430175 证券简称:科新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权司法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包骏持有公司股份 27,149,463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28.31%。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21,391,407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5,758,056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9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和《股权司法冻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二)发生本次股权司法冻结的原因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骏及其他股东孙祥明、卢阳、潘梅、
祝道成和张玥共 6 人与贵州德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福投资”)签署了《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德福投资向前述股东提供过桥借款用于回购其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LJZXT【2016】-D-KXSW-SYQ2 号-03)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借款本金
为 32,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在借款期限内按照税后年利率 12%计息。
包骏将其持有的 27,149,463 股股份质押给德福投资(股权质押公告编号:2018-019、2018-021),为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
公告编号:2020-071
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包骏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德福投资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0 年 6月 10 日,包骏持有公司的 27,149,463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0)黔 01 执保 149 号),占公司总股本 28.31%。
(三)本次股权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所涉及的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司法冻结进展情况:
在法院受理德福投资起诉包骏一案后,包骏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法院提交
《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法院追加共同借款人孙祥明、卢阳、潘梅、祝道成和
张玥等其他 5 名股东为共同被告,其中:孙祥明已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辞去公司
药物研发总监职务(公告编号:2019-039)。2020 年 6 月 12 日,法院向德福投资
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答辩状》副本。
2020 年 11 月 19 日,德福投资收到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20)黔 01 民初 1377
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福投资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 元、借款期限内利息 3,840,000 元及借款期限外利息(以 3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6%为标准,从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止);
二、被告包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福投资支付违约金3,200,000 元;
三、被告包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福投资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380,000 元;
四、被告包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福投资支付原告为申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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