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430171 证券简称:电信易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电信易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
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北京电信易通信息
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
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担
保的具体形式包括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
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包括公司非控股的关联方单位)和
个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
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本办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
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
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 载
明的金额。
上述第(四)款的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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