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作出的(2023)冀 0291 民初 5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松奕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
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建勇在判项一中所负债务中的262万元本金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
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建勇、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李松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25元,由原告李松奕负担39146元,被告常建勇负担52379元(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27447元承担共同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李松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松奕诉称:因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缺乏流
动资金,于 2017 年 1 月与常建勇签订 500 万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了利息、股权
质押及原告购买被告股票等内容)及之后的其他借款 320 万人民币(无合同)。2019 年 1 月李松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常建勇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一)该纠纷为股权转让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二)本案的被告金易通公司非适格主体;(三)原告起诉的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经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二)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与常建勇对原告向其主张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合同的继续履约行为认定为合同终止情形的变更而非合同终止;(四)案涉合同约定的 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五)320 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由于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六)按照案涉合同约定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 20 万元。
常建勇及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结
果为维持原判。
常建勇及公司在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
审。2020 年 7 月 20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常建勇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并予立案审查。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
的(2020)冀民申 517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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