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0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志强、许译元、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常建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建勇、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状陈述:2014 年 7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
术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模块化跳汰排矸系统,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60 天,并约定结算方法。
公告编号:2022-035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支付 1,500,000 元,并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及 2015 年 1 月 19 日共向被告支付人民币 900,000 元,此时原告付款已
达总价款的 80%,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发货,但被告一直未发货。
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其与原告在
2014 年 7 月 23 日签订订货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未执行,导致其欠原告 1,900,000
元整,其承诺在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4 月还清,从 2019 年 4 月 4 日到还清欠款
日期间利息按 6%年利率计算,连本带息一并还清。
2020 年 6 月 3 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其 2019 年 4 月 4 日出具了关
于其前期欠原告货款延期归还的承诺书,其应于 2020 年 4 月之前连本带息归还原告,但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归还此笔货款,特此与原告协商顺延一年还款时
间,于 2021 年 4 月份归还此笔货款,本金计息日还是从 2019 年 4 月 4 日开始至
还款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本金及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 元及
至债务全部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止共计人民币
2,154,283.33 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21)京 0108
民初 51084 号传票,本案定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2022 年 7 月 14 日,本案进行线上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作出的
(2021)京 0108 民初 510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宝港煤炭经销
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190 万元及利息(以 19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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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律师研究讨论上诉相关事项,如上诉会及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一审阶段公司败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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