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4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常建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白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松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孙荣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27
姓名或名称: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松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荣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李松奕是第三人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凯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凯工业”)实际控制人,在陆凯工业任监事、股东;被告二孙荣林是陆凯工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陆凯科技任监事;两被告共同控制陆凯科技、陆凯工业。
2014 年 12 月,原告与陆凯科技签订《经营合作协议》,其中约定陆凯科技仅在钢铁等几个领域负责销售金易通生产的产品,而且签署合作协议时,陆凯科技生产的产品仅适用于有色金属和钢铁领域,并不具备与原告生产相同产品的能力。随着双方合作的加深,2015 年陆凯科技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一李松奕加入金易通董事会,并承诺在任期能够提升原告的整体业绩及商业利润,原告考虑到前期与其控制的陆凯科技合作良好,被告一李松奕也表现出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因此,原告同意被告一李松奕加入原告董事会,至此,被告一李松奕参与和介入了原告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被告一加入原告董事会期间,引入被告二孙荣林到原告天津工厂作为厂长,任原告分管生产的副总,同时,被告一在作为公司董事期间还代表陆凯工业与原告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STC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妄图代替原告与德国 STC 公司之间的合作,据原告天津工厂员工证明,被告二孙荣林在担任天津工厂厂长期间,更是多次对生产的关键岗位拍照录像,引入其团队人员观摩和参与生产产品的组装。在被告一任职期间,陆凯科技以展示为由
将原告自德国进口的 3661 振动筛机 1 台、多层筛机 1 台共两台设备拉至陆凯科
技,至今仍未归还。2016 年 12 月,两被告离职。两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陆凯科技生产出了与金易通相同的产品,且使用与金易通相同的零部件供应商和销售渠道,且在陆凯科技、陆凯工业的网站上公开对外声称其与德国 STC 公司签署
公告编号:2022-027
战略合作协议,是 STC 在中国的战略伙伴,其宣传页上的产品图片甚至是金易通所生产产品的图片,产品型号仍采用金易通初始编写的型号。经原告查询 2019年陆凯科技更是在和金易通相同的产品领域申请了六项专利,也已经构成了对金易通现有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侵犯。
原告结合与本案两被告之间的合作过程后认为:本案被告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其在与原告合作起始阶段就有预谋和有规划的违法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董事、高管参与其中,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应法律规定被告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