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1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430158 证券简称:北方科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小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家珍,谢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喜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莎,韩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博
公告编号:2022-02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3 日,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
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北京橙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橙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叶公司”)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要求橙叶公司赔偿损失 1102 万元。同时,科诚公司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橙叶公司部分财产进行冻结。橙叶公司认为该财产保全属于财产保全错误,遂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橙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科诚公司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54,770.76
元(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210,849.32 元;以 3,878,568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4 日,为 143,921.44 元。合计
354,770.76 元);
2.判令被告科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 元;
3.判令被告太平洋北分公司对被告科诚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科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科诚公司恶意错误申请财产保全。
二、科诚公司在申请保全时主观恶意明显。
三、科诚公司错保行为给橙叶公司造成损失,科诚公司应予赔偿。
四、太平洋北分公司应对科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告编号:2022-026
科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科诚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合法行使诉权,相关诉讼请求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诉讼请求金额的确认以科诚公司损失情况为依据。科诚公司系因为橙叶公司实施了委托人员到科诚公司办公场所等行为,并认为相关行为侵害了科诚公司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科诚公司如实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恶意诉讼行为,属合法行使诉权。
二、科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合法事由,且保全方式及保全范围合理,未超额保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橙叶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橙叶公司无证据证明科诚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科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北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保险公司在处理诉讼财产保全时首先关注投保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来证明基本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投保人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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