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股份:修订公司章程
科曼股份资讯
2020-04-27 15: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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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601,600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3,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原内容不变 第二十九条 增加: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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