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 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转挂牌公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
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挂牌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