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科曼股份资讯
2019-07-30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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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30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于荣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贤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俊岭、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贤波


公告编号:2019-03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诉讼代表人,吕亚萍,公司员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 0114 民初 474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上诉请求:
1、请依法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 0114 民初 4746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李贤波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寄送的被上诉人李贤波的起诉材料后,依法进行了答辩。但是,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李贤波变更诉讼请求后,没有通知上诉人进行答辩,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2002 年 4 月 7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李贤波未取得上诉人
持有的被上诉人科曼公司 22.73%股权。被上诉人科曼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充分证明上诉人2002年4月7日以后依然是持有被上诉人科曼公司22.73%股权的股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3、2006 年 3 月 31 日上诉人 22.73%的股权被转让,且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李贤波不能直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只能请求违约赔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4、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股东资格纠纷,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明显错误。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受理后,2019 年 6 月 25 日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

公告编号:2019-034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 02 民终 6603 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一审法院查
明的事实,于荣昌与李贤波于 2002 年 4 月 7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荣
昌将其持有的科曼公司 22.73%股权转让给李贤波。同日,于荣昌出具收款凭证,认可收到李贤波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9 万元。一审据此判决确认李贤波自 2002
年 4 月 7 日至 2002 年 4 月 14 日期间持有科曼公司 49.4%股权并无不当,本院予
以确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2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 02 民终 66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上诉人于荣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服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 02 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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