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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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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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01G20181057号
致: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披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披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嘉定区新甸路1399号(分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贤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及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80.4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公告的《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关于2018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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