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4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贤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俊岭、佘珉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贤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诉讼代表人:吕亚萍,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于荣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19-02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26日,原告李贤波与于荣昌(本案第三人)等10人以货币形式共同出资132万元设立了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11年12年更名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设立时,李贤波认缴出资30万元,持有公司22.73%的股权;于荣昌认缴出资30万元,持有公司22.73%的股权,其他股东认缴72万元,持有公司54.54%的股权。公司设立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2002年4月1日,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于荣昌股东向李贤波股东转让其在科曼公司全部股权的决议》,同意于荣昌股东向李贤波股东转让其在科曼公司的全部股权;由科曼公司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4月7日,转让方于荣昌(甲方)与受让方李贤波(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转让人于荣昌与受让人李贤波均为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转让人于荣昌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占科曼公司注册资本的22.73%,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和科曼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全部股权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科曼公司股权以人民币九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款。2、本协议书所述转让股权事宜,经科曼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科曼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3、自乙方付清转让款后,甲方在科曼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全部享有和承担,甲方并相应地放弃全部股东权利。2002年4月7日,转让人于荣昌出具《收款收据》:今收到李贤波受让于荣昌在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股金款人民币玖万元整。本次股权转让后,于荣昌退出了公司经营管理,而李贤波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领取公司分红。此后十四年间,于荣昌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但是,由于公司疏忽,本次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也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原告李贤波签发《出资证明书》及记载于《股东名册》。此后,自2002年4月7日李贤波受让于荣昌的股份,至2005年3月科曼公司有5次股权变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致期间工商登记股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2006年2月为还原公司股东真实持股情况,公司安排以股权转让方式将工商记录中仍挂名在于荣昌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秦明龙等股东,从而解决了工商登记股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然而,2016年5月公司发布了关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备案登记的公告后,于荣昌分别于2016年8月、2018年1月发起恶意诉讼,起诉秦明龙、公司,否认2002年4月7日的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否认其本人在上述文件上的签字。在两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于荣昌均申请对上述文件的签字进行鉴定,但均不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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