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
的
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一)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 ...... 3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 3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
(四)关于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说明... 4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必要性 ...... 5
(一)关于回购股份的目的 ...... 5
(二)回购前股价情况与公司价值一致性分析...... 6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的合理性...... 6
(一)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6
(二)公司每股净资产 ...... 7
(三)公司过往股票发行价格...... 7
(四)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7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可行性 ...... 8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是否可能触发降层情形及相关风险应
对措施的情况说明 ...... 8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9
根据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眼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方案》”),挂牌公司拟通过做市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股票并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主办券商”)作为主办券商对新眼光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
经核查,新眼光股票于 2012年 9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公司本次回购拟采用做市交易方式面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股票。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公司二级市场存在收盘价格,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 2.05 元/股,具备做市方式回购股份的条件,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规定,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分别为 30,646.73万元、33,386.25万元,负债总
额分别为 4,889.42 万元、6,890.75 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5.95%、20.64%,流动资产分别为 19,818.35 万元、19,752.88 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
25,757.31 万元、26,495.50 万元,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1,846.21 万元、10,919.73 万元。
公司资本结构稳定,自有资金较为充沛,偿债能力较强,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 3.24 元/股, 不低于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6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少于 80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3 年、
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7,986.08 万元、12,134.16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预计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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