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
处分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龙证券作为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0 年 4月 23 日对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冯军出具
《关于给予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0】362 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中显示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 对外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6 年 5 月 5 日,国顺投资为非关联方普格县海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德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格甘天地 20MW 光伏电站 EPC总承包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0,200 万元。上述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7 年 3 月 21 日,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关联方陕西神木烽尚清洁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24,160 万元。上述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8 月 22 日,关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
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顺投资全资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
新 21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 1,057.30 万元(含利息)。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诉讼。
2018 年 8 月 23 日,关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德公司、国顺投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川民初 91 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为 9063.531 万元(不含利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三、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自 2018 年起,国顺投资、冯军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情况。
四、 未及时回复问询函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全国股转公司向国顺投资发送《关于对北京国顺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国顺投资于 5 个转让日内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至
业务部门。国顺投资未及时回复问询函。2019 年 2 月 21 日,业务部门再次向国
顺投资发送《关于对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告知函》,责令国顺投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报送说明材料。国顺投资未及时回复告知函。
五、 2016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有误
国顺投资、海德公司、四川中科百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百博)等签订了《代为还款协议》,约定(国顺投资代海德公司向中科百博还款 700
万元,国顺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直接支付给中科百博 700 万元。公司 2016
年披露的半年度显示:北京国顺向海德公司支付项目保证金 700 万元,实为国顺投资代海德公司向中科百博支付款项 700 万元,款项性质披露有误。
六、 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
2017 年 5 月 27 日,海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变更为国顺
投资监事井华,此后海德公司已成为国顺投资的关联方。2017 年 12 月 8 日,国
顺投资从海德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为 22,222,222.22 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
国顺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冯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全国股转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国顺投资、冯军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国顺投资、冯军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此种情形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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