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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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556
当事人: 杭州普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普华),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68 号 2 幢 13 楼 1304 室。
经查明,杭州普华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8 月 27 日,杭州普华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国铁
科林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 9.77%变动为 16.85%,持股比例分
别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 1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其
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6.1 条,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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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杭州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杭州普华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
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国铁科林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在我司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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