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品无限: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通知
极品无限资讯
2014-04-16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4-04-16

股份简称:极品无限 股份代码:430129 公告编号:2014-007

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14年5月4日17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股东

大会。有关会议事项详见2014年4月11日在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极品无

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3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方奇先生提交的《关

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议》(详见附件1)。公司董事会认为,

方奇先生提交的临时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其提交的《关于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不变,由于增

加了临时提案,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需要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2)

特此公告。

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提议将《关于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作为临时议案,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国债逆回购产

品。

2、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3、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基本情况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债券质押

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

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

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

为融资方(正回购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逆回购方),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

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

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2、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

环使用。

3、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国债逆回购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国债逆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国债逆回购投资具有明

显的收益性。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

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国债逆回购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和利率等

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开展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产生相应影响;

(2)利率风险:公司拟开展的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

格波动的风险。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即已确定,因此在逆回购到

期日之间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对交易无影响。

(3)履约风险:公司拟开展的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融资方均以国债为抵

押,不存在履约风险。

3、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

国债逆回购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2)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提议。

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第一大股东 方奇

2014年4月16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作为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

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同意、弃权、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