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尊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ST九尊资讯
2020-04-30 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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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九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被全国股转公司以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的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主办券商审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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