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尊能源: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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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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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融资(增资扩股除外)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10%或未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融资(增资扩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低于 50%或金额未超过 1,500 万元的。
(四)公司对外投融资(增资扩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经累积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董事长或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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