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尊能源: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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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17: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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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0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刘同良先生涉嫌违规。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 5 万元罚款。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

公告编号:2020-004

利润增长点,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刘同良为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刘同良参与了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在敏感期内,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 5,487.93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为公司董事刘同良在合纵锂业担任董事期间的违规操作,且违反事项发生过期间,刘同良在本公司未担任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为公司董事刘同良在合纵锂业担任董事期间的违规操作,且违规事项发生期间,刘同良在本公司未担任职务,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良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0-004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全员合规意识,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 号》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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