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尊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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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1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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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18年4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组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



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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