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
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章程第七十四条
原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修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
2、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5%及以上(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批准:
(1)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含10%)的关联交易;
(2)具体交易金额不明确的关联交易;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1,2,3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按照前述1,2,3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实施,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公司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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