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4
证券代码:430100 证券简称:九尊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李文喜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
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欣、朱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丽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李文喜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申请人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共同与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及被申请人、梁引文、贾翊川等原标的公司股东签订《关于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约定,“在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三年期间(即2014年、2015年、2016年)内,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任一年度净利润低于 2013 年净利润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李文喜、梁引文、贾翊川三位“核心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标的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年报证实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均未完成协议中约定利润指标,因此,申请人要求原股东(被申请人、梁引文、贾翊川等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回购申请人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
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附带利息,截止到 2017年 4月 30日共计人民币8,690,152.79元,最终按实际执行日期计算;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附带利息,截止到 2017年 4月 30日共计人民币9,344,767.28 元,最终按实际执行日期计算;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依据:
《协议》第二十条 20.2 约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
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目前仲裁尚未开庭。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仲裁案件为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引起的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股东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仲裁案件为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引起的纠纷,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股东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70721 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
通知》。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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