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大津股份资讯
2020-04-30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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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放弃权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提供财务资助 ;

(七) 提供担保;

(八)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方: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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