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海: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摘牌中海资讯
2021-06-25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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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25


证券代码:430065 证券简称:ST 中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破产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节能(乐平)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丹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晨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目前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应的权利主张无法通过破产管理人
处理解决,申请人作为国有公司,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涉及民生工程项目可以安全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此向贵委申请仲裁,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整改及损失费用,共计 1079.75 万元;

(2)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南瑞公司设备整改费用共计 200 万元;

(3)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经代为支付的农业部分维保费用 197.1164 万元;

(4)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代付款及代为质保的费用 221.8715 万元;

(5)上述费用 1-4 项费用应与电站质保金 8639691.62 元抵扣;

(6)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到期农业部分质保金 173.1560 万元;

(7)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审减费用 154.2290 万元;

(8)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建设期罚款及赔偿共计 135 万元;
(9)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经代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2.6084 万元;

(10)上述 7-9 工程款 552.6084 万元与工程尾款 7048132.65 元抵扣;

(1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用十二万元及全部仲裁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调整,申请人变更后最终的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整改及损失费用 8207700 元;


2、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南瑞公司设备整改费用 2000000 元;

3、确认上述 1-2 项仲裁请求应与电站质保金 8639691.62 元及农业质保金
3702725 元进行抵销;

4、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已经代为支付的农业部分维保费用1971164元和电站部分维保费用 548836 元;

5、确认第 4 项仲裁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申请人释放质保金时直接扣除;
6、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审计费用 1542290 元;

7、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建设期罚款及赔偿 1350000 元;

8、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付的增项合同工程款 2655765 元;
9、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垫付购买物料及代为质保的费用 2218715 元;

10、确认上述 69 项仲裁请求根据协议的约定,在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7048100 元时直接扣除。第 9 项仲裁请求中未扣除金额与质保金进行直接扣除;
11、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质保期发电量未达到承诺值的损失10342945.12 元,并与质保金和工程款进行抵销;

12、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120000 元及全部仲裁费用。
2021 年 6 月 23 日,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 0954 号《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在 2021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2021)
京仲裁字第 0954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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