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畅电力: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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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5: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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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3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樊京生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33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樊京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资金占用违规。





公告编号:2023-016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公司支付给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樊京生合计 458,719.97 元,用

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且发生时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樊京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樊京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樊京生作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樊京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了对股东计提担保费

事项,之后财务人员将预计的担保费支付给公司董事长樊京生,用于偿还个人的贷款利息合计 458,719.97 元,并记账为支付个人利息。上述事项发生时,因金额在应支付个人担保费范围内,且未及时发现,公司董事会未能及时审议和披露。

现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事项,

并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

于补充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运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公告编号:2023-016



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2022 年,公司已就资金占用事项补充决策并披露,樊京生已足额归还占用资金,资金占用已整改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等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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