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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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BRLF(2017)专顾字20170620-01号
致: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世纪”或“申请人”或“公司”)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或“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编号:BRLF(2017)专顾字20170620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经进一步核查,本所律师就上述反馈意见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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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原法律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恒业世纪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恒业世纪的行为以及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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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馈意见2、“申报材料没有披露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方案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具体的出席和表决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的出席和表决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七人,同意票数为7票,
反对0票,弃权0票。
2016年8月29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恒业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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