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30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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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
3-2-1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BRLF(2017)专顾字20170620号
致: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世纪”或“公司”)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或“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有关公司进行本次发行所需的有关文件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准确、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2-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本次发行而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2-3
目录
目 录 ......4
释 义 ......5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条件......6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一)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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