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7/F,Buildi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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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0 ChaoyangDistrict
100020,Beiji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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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邹晓东律师、汪虹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17年3月8日在北京
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锐创国际中心2号楼4层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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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19,732,8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7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年全年预算方案》;
5、审议《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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