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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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1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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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7/F,BuildingD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 ParkviewGreenFangCaoDi



侨福芳草地D座7层 No.9,DongdaqiaoRoad



邮编:100020 ChaoyangDistrict



100020,Beijing,China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邹晓东律师、汪虹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17年3月8日在北京



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锐创国际中心2号楼4层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dentons.cn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19,732,8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7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年全年预算方案》;



5、审议《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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