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3 号
关于对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高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 2 号院 4 号楼。
经查明,原子高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2023 年,你公司分别预计关联交易 120,000 万元、
170,000 万元,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仍继续实施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49,141.64 万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23.85%。
原子高科在关联交易被股东大会否决后仍继续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原子高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关切中小股东诉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定规范关联交易的整改计划,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必要、公允,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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