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黄珏律师及杨晶晶律师(以下合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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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披露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赴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 44.20 亿股,约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53.37%。
通过视频及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相关会议通知列明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3 项,应以特别决议方式
表决通过的为第 2、3 项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为第 2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为第 3 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持有“汇车退债”的股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相关会议公告的议案按照本次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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