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6
公告编号:2024-006
证券代码:400193 证券简称:嘉凯城 3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控股”)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或公司)披
露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告知函》。你
公司作为嘉凯城控股股东,承诺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上海曼荼园、
南京嘉业国际城两个业绩补偿项目销售完成后的实际利润数与前期资产重组时盈利预测数的差额,以现金按照原协议承诺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
业绩补偿项目未能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销售完毕,华建控股将基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时点业绩补偿项目的实际利润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额,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按照原协议承诺约定的方式对嘉凯城进行补偿;待剩余部分销售完成后,如经测算整体应补偿金额大于已补偿金额,华建控股将按照原协议承诺约定的方式对剩余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业绩补偿项目未能销售完毕,且业绩补偿项目基
于2023年6月30日时点的实际利润数小于盈利预测数。你公司至今未按照承诺,向嘉凯城支付业绩补偿款,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6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2 、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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