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3:法律意见书
光一3资讯
2024-10-14 1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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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王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
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
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28 号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周建荣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15:00—2024 年 10 月
11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共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66,96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 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191,38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本次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75,58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

3、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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