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7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 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20 日,招商证券、长沙银行汇融支行与宜华健康公司签署了《委
托债权投资协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宜华健康公司持有的达孜塞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100%股权质押担保。三方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签署了 3 份《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作 3 次延期。后因宜
华健康仅偿付部分款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遂长沙银行起诉,2024 年 2 月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下达(2023)湘 01 民初 589 号判决书(详见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2024-005 号公告),宜华健
康对判决不服上诉,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宜华健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复利部分,并改判为驳回长沙银行汇融支行关于计付复利 1,254,359.70 元的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由长沙银行汇融支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31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委托债权本金 150,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和
复利(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利息为 13,957,222.22 元,罚息为 23,677,694.44
元,复利为 1,254,359.70 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对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13000 万股股权的处置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进展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已根据合同计提相应利息。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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