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海医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
R海医1资讯
2024-06-24 16:05:5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6-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6 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 3
三、追究责任的形式 ...... 6
四、附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及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责任时,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按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
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