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对外担保的审批 ...... 3
三、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 4
四、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6
五、责任追究 ...... 6
六、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
施,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
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
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被担保人提供担
保的,应将其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
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
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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