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400116 证券简称:拉夏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4-051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原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太仓”)的债权人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申请对拉夏太仓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立案审查
期间进行预重整,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太仓法院裁定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新天
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太仓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
拉夏太仓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拉夏太仓管理人,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14:00 时在太仓法院(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十九号)
五楼大法庭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
议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22 日、2023
年 2 月 15 日及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及《关于原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4 年 7 月 23 日,拉夏太仓收到太仓法院(2023)苏 0585 破 7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太仓法院裁定批准拉夏太仓《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拉夏太仓重整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 年 4 月 25 日,太仓法院组织召开拉夏太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拉夏太
仓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经过协商,拉夏太仓管理人对《重整
计划草案》中与抵押债权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第一次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中抵押财产对应的变价款中用于平衡清偿其他债权的 2%部分,由拉夏太仓重整投资人将该 2%款项(9,072,945.93 元)补偿给抵押权人,以保证其就抵押财产变价款获得全额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同意就延期(即超过一个月)支付的清偿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补偿抵押权人。2023 年 10 月,拉夏太仓管理人将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提交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组别表决,仍未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第一次表决。
2024 年 6 月 20 日,拉夏太仓管理人向太仓法院提出申请,称拉夏太仓破产
重整一案,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组经两次表决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就相应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即时清偿,对于不能即时清偿的部分,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投资人所提出的运营方案具有切实可行性,拉夏太仓项目的运营改造升级有利于经济效益和市场效益的最大化。综上,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太仓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太仓法院认为,拉夏太仓《重整计划草案》经再次表决,虽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并未通过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草案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各类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及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保护各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及困境企业挽救的社会功效,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太仓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批准拉夏
太仓《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拉夏太仓重整程序。本裁定自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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