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通3: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航通3资讯
2024-06-26 15: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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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400098 证券简称:航通 3 编号:临 2024-030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15,00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5 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
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 民初 716 号),有关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江西省口行)

被告:本公司

原告因与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
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状提及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 年 12 月 21 日,江西省口行与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签订《借款合同》,江西省口行向智慧
海派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由
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因智慧海派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偿还上述贷款,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智慧海派欠付江西省口行贷款本金 1.5 亿元,利息、罚息、
复利 339.53 万元,江西省口行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
告》(编号为临 2024-004 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 民初 716 号),法院认为,江
西省口行与智慧海派签订的《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江西省口行与航天通信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江西省口行依约向智慧海派发放贷款 1.5 亿元,借款到期后智慧海派未能足额归还本息,担保
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智慧海派尚欠借
款本金 15,000 万元,利息 3,395,340.4 元。对其后的利息,因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9)赣 01 破申 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航天通信公
司对智慧海派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江西省口行对智
慧海派享有的债权应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停止计息。

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航天通信公司系担保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原告在智慧海派破产申报债权时并未包含律师费,其要求担保人承担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智慧海派所欠江西省口行借款本金15,000 万元及利息 3,395,340.4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航天通信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智慧海派追偿;

3.驳回江西省口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9,00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814,002 元,由原告负
担 239 元,被告负担 813,763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智慧海派的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上述对智慧海派担保 1.5亿元,在 2019 年度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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