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郭淑芬、商家碧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通知中载明了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会议召开的地点为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均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交易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558,692,54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1.3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会议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58,692,54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58,692,54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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