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9
公告编号:2018-022号
证券代码:400067 简称:欣泰3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于2016年12
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编号:2016-172)。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之规定:公司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受雇于公司的专业律师团队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依法受理了该案件。2017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的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告编号:2017-034)。
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初6号】行政判决,委
托专业律师团队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的相关书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楼富凯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主席。
出庭应诉负责人黄炜,主席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江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欣泰电气的委托代理人闫艳、谢杰,被上诉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和委托代理人张丽莎、赵江平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欣泰电气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上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公司业绩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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