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退案中案“连环杀”反思:退市制度别让股民成最大输家!
股友VH77608828
2018-03-19 16: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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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已半年有余,“身后事”却了犹未了。上市公司、券商、律所……你方唱罢我登场,各方博弈“好戏连台”,只苦了盼赔偿望眼欲穿的受损股民!
四国大战一地鸡毛,各执一辞上演罗生门
3月15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诉证监会要求撤销对其处罚一案,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此前证监会认定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责令改正,没收收入所得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因欣泰案而成被告,证监会这已不是第一次了。2017年2月欣泰电气就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一审败诉再上诉,2017年12月19日该案二审,至今虽未宣判但市场普遍认为“翻案”概率不大。
“叫屈”的不止律所和上市公司。2017年9月,欣泰电气IPO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将欣泰电气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控股股东等告至法院,向上述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7亿元损失。在起诉别人的同时,兴业证券亦被发行人欣泰电气起诉,还被多名投资者起诉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近亿元。

场面一度十分混乱,而就在这夺人眼球的一片喧嚣中,欣泰案的最大受害者——数万受损股民的权益落实得如何,却快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先行赔付成画饼,诉讼拉锯旷日持久
2016年7月,在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后,作为保荐人的兴业证券随即发布公告,称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赔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照万福生科等先行赔付方案的惯例,先行赔付方案如果实施了,投资者是不需要打官司就能拿到赔偿款的。然而此后兴业证券迟迟未披露先行赔付的申请方式和具体流程。
2017年6月,苦盼已久的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终于出炉,然而股民一看就心凉了大半截:兴业证券只将2015年12月10日前买入欣泰电气的投资者确定为“适格投资者”,而欣泰电气连续跌停是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2016年6月1日后。也就是说,那些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将无缘获赔,而这部分人才是损失最大、涉及面最广、占比最多的受损者!长期致力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法律服务的“财源在线”律师团队认为,该方案只适用于小部分受损投资者,显然缺少公平的原则,也没有诚意。

而另一头股民诉欣泰电气,也因被告上市公司的无理取闹和当地法院的纵容而演变成了又一场“马拉松”。“财源在线”前期已征集了近两百名受害投资者,首批26名投资者通过委托财源在线律师团队已在沈阳中院立案,最早的一起诉讼案件原定于2017年4月17日开庭,但欣泰电气在开庭前突然提起管辖权异议。事实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欣泰此举明显是故意拖延时间,虽然之后被沈阳中院驳回,但大半年时间已然过去了。而欣泰电气居然得寸进尺故伎重施,又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最终的结果自然还是被驳回,但却导致股民的索赔诉讼案件的审理被推迟至2017年11月30日才开庭。“财源在线”CEO徐财源指出,这场闹剧式的拉锯战本不该出现,欣泰电气采取拖延战术,而当地法院未及时驳回实际上纵容了欣泰电气,并且股民起诉欣泰电气和兴业证券案开庭至今快四个月了法院仍未作出判决,一拖再拖的结果可能会导致首批诉讼的案子作出判决后,实际诉讼时效也已过,这意味着那些还在观望的受害者继续等待很可能会丧失诉权,他们要决定是否在诉讼时效到期前知难而上。更滑稽的是,沈阳中院面对这起全国股民关注的案子,居然自称经验不足,想参考欣泰电气股民在福建诉兴业证券的案子,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案子,并且该案开了个很坏的头,根本不具备可参考性。退市新规要出台,欣泰案件就是一面镜子,退市后能否真正保护受损害的股民,这将考验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惩戒的威严。

治市标本留悬念,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争议旋涡中的欣泰案远未落幕,却已经引发了市场一系列思考:
——除了造假的上市公司,还有谁该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控股大股东、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在企业IPO上市的链条上利益均沾,因而本应各司其职、勤勉尽责的主体该当何过?要不要承担、承担多少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只说两个角色:其一,在欣泰电气的招股说明书中,大股东明确承诺,如果财务数据有不实之处,将会回购全部发行的股票。现在东窗事发,大股东拒绝履行回购承诺,其理由是没钱,这个说法并不能成为不回购的条件。其二,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说,保荐机构不能只荐不保。欣泰电气大股东无力履行回购承诺,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就有义务代替大股东履行回购承诺,而不是设定种种条件只向少数投资者赔偿少数损失,其避重就轻的做法令投资者心寒。
——如何保障“先行赔付”这本“好经”不被某些人有意念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股发行新规中,安排了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证监会发言人说过,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承诺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赔偿的权利。

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徐财源就针对欣泰案表示,兴业证券应该扩大赔付范围,即使不扩大赔付范围,真正受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起诉挽回损失。除先行赔付方案中获赔条件外,在先行处罚告知书的2016年6月1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6年6月1日仍持有的受害股民,应该也有权利参与索赔,并获得赔偿。另外,目前还持有退市欣泰股权的,可以主张让当时承诺的大股东回购,不能因大股东一句“无力回购”而不了了之!
——更进一步的问题来了,退市新规下,可以预计未来将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步欣泰后尘,如果这些公司上市的责任主体都想着法儿地逃避履行赔偿责任,股民就该认倒霉?要不要增补更加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和硬性规定?如果在制度安排层面仍然只管退不管赔,对投资者保护一笔略过付诸阙如,而不是予以配套完善,继续让中小投资者承担公司退市的绝大部分损失,那将是A股市场最大的悲哀,证监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言论将沦为一纸空文!
“财源在线”友情提醒:欣泰电气的诉讼时效快到期,还在观望的受损股民该抓紧时间作出决定了,该破釜沉舟一战,还是坐以待毙呢?
欣泰电气索赔案将走向何方?受损股民的血汗钱讨得回来吗?投资者保护又能否再上台阶?不论结果如何,它势必作为依法治市的标杆案例,在中国证券市场法制进程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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