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记实
股友ZcNC2z
2018-07-17 08:35:15
  • 点赞
  • 206
  •   ♥  收藏
  • A
    分享到:
、天津国恒的重整时间
重整管理人:(孟沛忠)天津是一家很烂的公司,可以说是一蹋糊涂。破产法规定第一次提交方案的时间为3+6个月,二次方案的提交没有规定时间。
这是否就意味着国恒的重整可以无限期拖延,方案无续。
天津国恒的重整方案提交 的时间,重整投资人还没有明细时间表,后来在国恒股东的追问下,法官刘爱民回答说天津国恒投资人说过九月份有可能会提交上来。
二、募集资金
国恒股东:如果硬要说天津国情的资产很糟糕,我们不赞同。天津国恒的帐上有8.45亿的募集资金,有40亿的净资产,这是我们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做出的判断。而现在募集资金说没了,就没了。就怎么的与情与理都不符吧。我们举报后有银监会的回复函,红头文件,这个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吧。回复函里表明:天津国恒一进一出,利用500万元资金,转进转出,硬是弄出收支两条线的8.52亿归还和已经理财的假像来,我们不认可。这完全是为了掩盖募集资金被空帐的犯罪事实。并且有着严格管理规定的募集资金,只要拿着转帐的印鉴就可以随意转走吗?那么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是一纸空文,没有法律约束力吗?相关责任人为此承担责任了吗?
重整管理人:已经有管理人因此身陷囹圄了。
谁被抓了,就说明。宋金球现在还挂名公司总经理。如果是说蔡文杰的话,对不起,据我们了解,他是因为8000万的集资料诈骗而被抓了,与国恒的募集资金无关联。
重整管理人:此时沉默
我们在事后才知晓,罗定岑溪铁路的拍卖, 4.85亿的募集资金评估值为0元。
重整管理人:评估值为0是因为预计回收价值低。天津国恒的募集资金已经完善了相关法律手续,是合法的理财程序。法官刘爱民强调是购买了基金。
国恒股东:不是购买了基金,是伪装成理财了。我们通过举报得到答复,罗定岑溪铁路的拍卖,评估报告时间是2014年11月份,既然认可为评估价值低,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在2014年11月份,募集资金已经被认定为不可追回的了。而在2014年7月份转出的募集资金,在短短的4个月就被认定为不可追回,评估值为0,那时候就应该对相关人员移送经侦处理。而公司竟然在2015年4月还申请深圳仲裁,而在2017年竟然公告:随着罗定岑溪铁路的所有权转移公司对该部分募集资金已经失去追索权。难道时隔三年,国家的法律就有了大更迭吗? 这是不是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我们不可能认可理财合法化的解答,这完全是赤裸裸地盗窃募集资金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重整管理人:这个目前法律手续是合法的,他们也只有认可。我们要不认可,该怎么弄怎么弄,该举报就举报,是我们的权利。
三、天津国恒的重整方案
重整管理人:方案内容目前不清楚,得等重整投资料人的报告上来才知道明细。
国恒股东:天津国恒温的重整公告披露,对重整投资人有过资产要求,要求提交30亿的资产证明。请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资产证明里的资产包包括什么,现金还是雪峰山资产单列项?
重整管理人:孟沛忠表示并不知情,法官刘爱民也表示并不知道有此公告,必须要查。重整投资人的资产包事项,他们也不太清楚。
国恒股东:
1.方案披露并没有明细的重整标的资产,联系公司回答是政策窗口敏感期。我们实地到了证监会,把国恒的情况一一作了汇报,并请求咨询相关政策。证监会明确回答:“我们没有就退市三板公司的重整方案披露作任何限制性的条款。难道天津证监局不归属于证监会管理。它是独立的立法机构?这是为什么。你们说是天津证监局的意见,证明材料在哪里。我们要求查阅。同期同样公司的资产方案披露都有重套的重整方案,重整标的资产列明清晰,以便投资者做出判断。而国恒是独此一家,实属荒谬。
2.第一次重整方案的标的资产究竟是什么,我们要求了解。
重整管理人:
1.他们是直接咨询的天津证监局,执行的也是天津证监局的是他们的意思。口头上说的,没有证明文件。孟沛忠回答:根本没有什么窗口敏感期。
2.重整方案有,就是旅游项目,雪峰山。
四、违规债权债务也得到确认,是否有违法规。我们要求提供一份确认债权债务的明细名单。
重整管理人:天津国恒的重整是合法层面操作,他们也是按法院已经判决了的来确认。权限仅在于此。债权债务确认表的提供义务是天津国恒,他们面对的是公司。
五、罗定岑溪铁路、罗定铁路的拍卖
国恒股东:既然罗定岑溪铁路拍卖,4.85亿元的募集资金评估值为0,公司为什么不剥离该笔款项。而且1.6亿的债权,冻结10个多亿价值股权,完全违法了拍卖法。罗定铁路在公司重整期间依然公告拍卖,完全不合法,二中院为什么不制止。
重整管理人:刘爱民回答罗定的拍卖已经停止了。后面又说罗定铁路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债务人要求拍卖资产抵债完全合法。罗定岑溪是法院的判决,他们只有认可的权利。
注:书记员作的会议记录,与实际会议内容相差甚远,与会国恒股东经拒绝在上面签字。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