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圣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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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6: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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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召开。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子彬律师、刘丽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第二次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79 楼会议室召开。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276,430,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0.2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3.1 《关于控股股东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夫妇为子公司申请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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