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公告编号:2024-055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 1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股权变动公告、关联交易公
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 2 条 披露标准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公司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 3 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应严格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通过内部保密系统进行。信息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第 4 条 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转系统指定平台或其他法定渠道披露。
第四章 职责分配
第 5 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总体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的实施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 6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确保履行职责的记录完整,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至少十年。
第五章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第 7 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采取加密存储、限制访问等措施。
第 8 条 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顾问及其直系亲属等,明确保密责任。
第六章 财务与会计管理
第 9 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信息沟通与发布
第 10 条 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申请,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层审核后方可发布。建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有效沟通机制。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 11 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分类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监管检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子公司管理
第 12 条 控股子公司应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定期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母公司负责汇总并按规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 13 条 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将启动调查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职位调整直至解除职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14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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