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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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062号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化工”)的委托,指派龚星
铭、张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
了银山化工于 2018年 3月 9日召开的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银山化工董事会于 2018年 2月 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index)网站上刊登
了《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
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项,分别为:
1、《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 2018年 3月 9
日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
股份 69600062股,占银山化工股份总数的 60.8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4年 11月 19
日)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银山化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银山化工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银山化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
文彬先生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且议
案内容不包含关联交易,已经全部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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