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8
公告编号:2018-012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制订。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大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的是所有监事,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
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五条 监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和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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