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A5:董事会议事规则
R中浩A1资讯
2018-02-28 1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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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8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有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侵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托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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