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小散对《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
目标过千万
2018-03-04 2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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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散对《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
一、亏损退市制度不科学。
A股一直实施的财务指标退市制度极不科学,在香港市场、在美国市场均没有财务指标亏损退市的规定,要不,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电商的巨头-JD京东连续亏损12年早就N次*ST了,也早退市N次了,我们的香港市场也没有因经营亏损而退市的规定,如同时在香港、国内上市的昆明机床,在国内因2年3年4年亏损先后被*ST、暂停上市、或退市,但在香港00300昆明机床却不需要退市。我们知道,企业经营因受行业性质、经济周期、经营管理、投资规划、回报周期等因素导致盈利或亏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并不能因企业亏损二年就要*ST、三年就暂停上市、四年就要退市,业绩好坏会反应在市值中,这是一种内在的市场调节机制。如年年因亏损而担心要退市,这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一种无形的干扰和束缚,这也是造成或倒逼企业为避免退市而或被动、或无耐进行财务造假的一大根源。如果没有亏损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也不会这么过于关注经营亏损问题,可以专心于自己的经营规划和股东回报计划。

二、退市制度并没有突出赔偿主体的责任。
退市制度并没有体现对包装上市、造假上市、恶意圈钱的严厉处罚,反而将犯罪分子的行为后果让上市公司来背。大股东、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让上市公司来背,而上市公司是背不了这个锅的,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影子”,一家上市公司动作退市的背后是以数万、数十万、数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为代价的,这是不可理解和接受的,这根本就不是保护投资者的行为。以一退了之的简单粗暴方式让一家上市公司因大股东或管理层的问题而一退了之,是对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包容与纵容,是对广大无辜投资者的一种无辜、无情伤害。市场大股东的种种业绩承诺如儿戏,经常以“泡汤”了之,发行股票时承诺按发行价(如欣泰退)对投资者打的也都是白条。

三、没有建立完善投资者的保障赔偿机制。
退市制度并没有有效体现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退市制度实施的不好、不科学会对资本市场、国家经济造成无比重大的深远影响,也会对亿万投资者人身财产与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点没人敢否认。退市可以,但要有明确的赔偿主体来承担责任,有明确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投资者利益,所骗的圈的卷走的洗掉的钱要如数退还给投资者,找不到犯罪主体或犯罪主体破产无力赔偿的,中介机构、审核部门要承担连带责任,找不到赔偿主体的,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维护国家和市场信用。

四、亏损股不是垃圾股,买卖ST并没有错。
总有砖家、无关利益者甚至市场知名人士总站着说话不腰痛,会讲谁叫你去买ST呀,可你知道吗,原来可都不是ST呀,近3500家上市的公司刚上市是很绩优的呀、是经过从严审批上市的呀、也没有哪家刚上市时是业绩亏损的,只是后来因亏损就成ST了,说不定你买的也变成ST了。你仔细看一下,每年市场都有七八十只ST,有的去年买的不是ST的,今年就变ST了,好多现在的绩优龙头股也经历过ST的过程,同时曾经的不少绩优龙头股现在也变成ST了(*ST锐电 原发行价90元,现1多元)。如果说一亏损就是垃圾股,一变ST就是垃圾股,那么过去的、现在的那么多的垃圾股(指*ST)当初为何又是以绩优股上市了的呢,所以不能说上市前是绩优股,上市后那么多、数百家变过ST、已变ST的上市公司就都是垃圾股了。

五、需要明确法律补救、挽救措施。新制度(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这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将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权力明确交给了证券交易所,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而对“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权力仍然在证监会。大家知道,有处罚必有救济,有利益损害,必有利益维护。如大股东、上市公司、管理层、投资者如证监会处罚有异议或对交易所的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有异议,如何行使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赔偿权、撤销权等法律救济程序急需要明确,以保障法人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依法行政。同时,对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恢复上市的规定也要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相应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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