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一、股东大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起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公司共召开二十次股东大会。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依法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非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起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公司共召开二十四次董事会,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运行规范、有效,对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委员会、制定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公司发展战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
出有效决议,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切实发挥了董事会的作用。历次董事会会议均由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况。三、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起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公司共召开十六次监事会,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历次监事会均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为完善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选举了三名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选任及更换、权利及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现有的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提名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及建设性的意见,并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自发行人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以来,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权利和义务,依法筹备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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