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国枫律证字[2022]AN116-4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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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第一轮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5
一、关于环保核查...... 5
三、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28
四、关于关联方...... 30
五、关于生产经营资质...... 33
七、关于行政处罚...... 36
九、关于不动产...... 37
第二部分 对《第二轮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40
一、关于环保...... 40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48
三、关于危化品、危废相关资质...... 50
第三部分 对《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52
一、关于超产能生产...... 53
二、关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产品...... 54
第四部分 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5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7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62
四、发行人的业务...... 64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2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6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7
十、发行人的税务...... 77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78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1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82
十四、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2
十五、结论意见...... 8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国枫律证字[2022]AN116-42号
致: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由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
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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